田飞龙说,1997年香港回归时,曾有香港学者提出“新宪制秩序”的概念,并凸显香港基本法作为“小宪法”的定位,这是不够准确的,带有法理的局限性,也对“一国两制”的法治实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必须从“一国两制”的完整性来看待香港特区宪制秩序问题,一方面必须突出宪法至上,将宪法作为最终制度根源,基本法也来自于宪法授权和规范,另一方面则肯定和维护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法律的合理地位,强调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确定了特区宪制秩序。
这一定型论述从法理上排除了若干片面甚至错误的“一国两制”理解方式:其一,将《中英联合声明》作为香港宪制基础,这是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并为英国干预留下缺口,还人为贬低了中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其二,将宪法与基本法对立,过分凸显“两制”的分别宪制属性,没有看到或刻意回避宪法的至上下与整合性,将基本法作为所谓自足的“小宪法”,这是香港法律界既往常犯的错误。
田飞龙强调,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香港国安法是这一宪制秩序的产物,既具有宪法上人大特别授权决定的合宪性根基,也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成为基本法规范秩序的一部分,是符合宪法与基本法的,是“一国两制”的重要制度发展。香港本土派及外部势力对香港国安法的诋毁与攻击,一方面来自于对“一国两制”的片面理解,另一方面则是对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政治排斥,是不具有法理根据和正当性的。
田飞龙表示,香港的制度更新已经完成了“由乱到治”的基本面构造,香港国安法逐步深入实施并对社会面产生深刻影响,新选举法及“爱国者治港”刷新香港民主秩序与运行规范。围绕这些制度变迁的法理与政策论述也已经基本定型,并在二十大报告中获得权威化、系统化呈现。政府工作报告根据政府职能和关注点予以确认和简要陈述,是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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