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调研承办部门和接待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准打造“经典调研线路”、包装“专业调研点(户)”。要切实减少低水平、重复性的调查研究,避免同时或频繁到同一地区、同一调研点(户)调研,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效率。要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不搞层层陪同。
18.省和市(地)各单位调研活动,要科学制定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调研协调工作列入本级四个班子秘书长联席会议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协调,每半年通报一次进展情况。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统筹调研、检查工作,从严控制时间、人数,并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相关活动不干扰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七、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问题
19.严格把握问责程序,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又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发挥问责推动工作的正向作用,防止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干部,只要汲取教训、及时改正、表现良好,该肯定的肯定,影响期限结束后该使用的继续使用。
20.正确把握工作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具体化,符合我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有关情形的,可根据情况纳入容错免责范围,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改进谈话和函询工作方法,开展谈话指出干部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做好心理疏导,帮助卸下思想包袱,避免“一谈了之”,体现组织上的人文关怀。函询对象书面回复,情况说明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了结情况及时向函询对象反馈,避免“一函了之”,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21.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制定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要公开予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不实的行为人分类处理,因不了解情况、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错告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恶意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和法律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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