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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文。(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9月22日电(记者 黄筱筠)民进党“立委”陈明文办公室晚间发出新闻稿指出,《放新闻》指他与多名委员至“立法院长”休息室呛声一事,主要是针对该案衍生之立法权与司法权间“宪法”争议,在“立法院长”游锡堃休息室与游进行沟通,当时绝无任何呛声与不满之情,该报载与事实不符之部分,特此严正澄清。
台北地院审理涉贪民进党“立委”苏震清、中国国民党“立委”廖国栋、陈超明等人收贿案,因认为有羁押必要,22日发出公文向“立法院”请求羁押许可,游锡堃遂在22日上午8点30分召集朝野党团协商,随后于院会中无异议通过“予以许可羁押”。但部分绿委如陈明文、罗致政、蔡易余等人认为,“国会”处理院际沟通的程序上有瑕疵,“立委”职权行使也受到侵害,应该有更完美的方式处理。
他也说,本案实属可受公评之事项,他身为公民与民意代表,对此提出建言与讨论,愿受各界指教,绝非如报载般护航不法,他坚决支持严惩贪污不法,但也请坚守政程序正义。
他强调,“立法院”系由各该选区选民所选出之“立法委员”组织而成,本身之性质为合议制,非同“行政院”系属首长制,由“行政院长”即可决定相关政策走向,故该增修条文中所谓“非经“立法院”许可”等语,“应系指由“立法委员”全体所组成之院会共同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涉案委员之逮捕、拘禁。
陈明文表示,台湾宪政分设行政、司法、立法、监察与考试五权,并就各该治权之行使,均设有机关为之,彼此互为制衡与监督,断无个别权力之行使凌驾于其他,以害及各该“宪法”机关之运作,就此等权力分立之宪政精神,业据大法官585号解释文中阐述甚明。次按“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陈明文说,此案在程序上本应属“司法院”与“立法院”之争议,却仅凭“台北地方法院”一纸公文,“函知”“立法院”将于会期中拘禁多名现任“立法委员”,本人不是反对拘禁与否的实体问题,而是针对“台北地方法院”之相关程序与前开“宪法”增修条文是否相符提出质疑?又各该涉案“立委”,既系由各该选民经选票托付选出,若受司法单位拘禁,则该等委员难以于“立法院”会期中如实表达选民需求,而损及各该选区选民之权益,难谓不使立法权核心受有司法权侵害之虞,他为此与“立院”同仁讨论此重大宪政议题。
他表示,“羁押”为干预人身自由最大之强制处分,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允宜慎重从事,其非确已具备法定要件且认有必要者,当不可率然为之。于本案中,相关证物既经台北地检署长期搜证完毕,证人之证述亦已询问巩固,本案已无有使案情晦暗之可能,相关司法单位仍未思以该等替代手段之行使,径施以干预人身自由最剧烈之手段,并请“立法院”同意,是否与刑事诉讼法不合,而有违“我国”人权“立国”之精神,亦非无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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