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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应树立公权力的审慎性和谦抑性
http://www.CRNTT.com   2019-03-12 18:19:31


经济日报融媒体记者提问(中评社 张心怡摄)
  中评社北京3月12日电(中评社报道组)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刘贵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要在执行过程中把加大执行力度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追求最好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经济日报融媒体记者:我们知道,对一些企业的执行有时候会面临一些两难的境地,有的企业陷入了债务危机,这个时候法院如果加大执行力度的话,会造成这个企业的破产。请问刘专委,怎么处理善意的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矛盾?

  刘贵祥:刚才您问的这个问题,对于执行工作来说,我认为这是个更高层次、更高境界需要把握的一个问题。这实际上是怎么在执行过程中把加大执行力度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追求一个最好的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问题。一方面,对刚才说到的这种“老赖”,我们是绝不能手软,也绝不姑息。因为这关系到整个社会诚信的基本的要求、基本的道德风尚。另外一方面,我们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正如刚才这位记者所提到的,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企业有技术力量,有相当强的技术工人,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市场等各种因素,一时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当一个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会引起债权人的恐慌心理,往往见到的景象是,各地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蜂拥而至,纷纷采取查封等手段,左叼一口、右咬一口,企业不死也得死。那么,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呢?确实对执行人员来说,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养,要有比较高的把握政策界限的能力和水平。所以说,我们从意识上要树立公权力的所谓审慎性和歉抑性,审时度势进行把握。我想说这样几点:

  第一,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现在可以通过保险,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这个成本是比较低的,你提供类似这样的担保,然后拿出个还款计划,度过一时的债务危机,让这个企业能够活下来,又能促进就业、保住就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何乐而不为呢?

  第二,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于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当你申请破产重整,而且能够得到债权人和有关股东的一致意愿的情况下,我们进入到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程序,那么整个执行程序会中止下来,进行新的债务组合和对企业的拯救。所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治病救人,是拯救这个企业,使它起死回生。为什么有的国家把破产法叫做“企业更生法”,就是这样。当然,有很多企业畏惧提破产这个事,好像一提破产是个很不好的事,实际上有时候通过重整和和解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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