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二十大确立了民族复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系统目标,需要各层次的具体计划和行动加以支撑。美西方主导的霸权体系及掌控的国际组织体系,对中国的和平发展造成严重损
害。中国积极筹建新的国际组织,增强在全球治理范畴的制度性作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展开世界体系内涉外法治斗争的战略性动作,是一种国家竞争与国际法治的思想自觉与实践
突破。
田飞龙认为,选择香港,既体现了中央在“一国两制”范畴对香港国际地位与作用的强大政策支持,也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法治的国际地位与法律服务能力的高度肯定。香港在筹备国际调解院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其一,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其司法独立与法治享有极高的国际知名度和实际的制度运行能力,法治指数排名处于国际领先区间,具备筹备和运行
国际调解院的主要条件和基础性能力要素。其二,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比较而言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这里除了香港本身的法律服务能力与法治地位之外,还与香港作为贯通中西的文化枢纽地位以及相对中立的国际大都市地位有关。存在国际争端的争议方对在香港进行有关调解和对话,在接受性上是最高的。
其三,香港既有的法学教育、法律服务业水准、外籍法官与外籍律师的有关政策安排以及香港特区政府承接和处理国际争端业务的意愿和能力,都是值得信任和期待的。关键是,香港的法律专业性、法律人才国际性与中央政策的全力支持相结合,可以为国际调解院的成功运转提供强大支撑,从而显示出“一国两制”在提升香港法律服务能力方面的新进展和新作为。
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设立是这项工作的第一步,它需要展开的相关工作流程包括:
其一,在国家主场支持和香港特区主动配合下,在已签署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的基础上,设立国际调解公约的有关起草小组,起草公约条文草稿,作为政府间协第 36 页商和缔约的基础。其二,协调组织各国政府代表就公约草稿进行多轮谈判、修改和定稿,召集各国政府代表开会并审议通过。其三,在公约基础上并经公约授权,在香港成立国际调解院,完成这一国际司法组织的合法化组织建设。筹备办公室在调解院设立后可转化为该组织的秘书处,协助进行行政性事务管理及国际调解工作的程序性展开。其四,筹备办公室在筹备期间可依授权开展一系列的合法化工作,进行广泛的对外联络通,组织有关会议及专家组,积极推进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与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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