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将自己的子公司告了,目的显而易见,即通过这个起诉确认双方之间自2012年起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子公司需要向海螺水泥支付利息,继而帮助凌云通鸿在上诉案件中胜诉。”付晓东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
事实上,在一审质证环节中,凌云通鸿就提出,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没有借款记载,原因是“当时为了财务报表数字好看,没有把借款做上去”。而针对上海通鸿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凌云通鸿也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辩护:
首先,从程序上看,上海通鸿在未提议召开凌云通鸿股东会,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直接起诉凌云通鸿要求分配利润,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无权绕过股东直接将利润分配给股东。
其次,从案件实体上来看,凌云通鸿经营至2018年12月31日,仍然亏损。凌云通鸿表示,公司自进入市场初期就一直亏损,至2012年3月底经审计亏损达3929万元,资产负债率达91.23%。2012年4月,海螺水泥收购凌云通鸿80%股权,并获得经营管理权,不考虑财务费用因素影响,2014年凌云通鸿账面实现盈利,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方将以前年度亏损予以弥补,账面净盈利2049.11万元。然而凌云通鸿向海螺水泥所借的大额资金利息没有支付,截至2018年7月31日,欠付海螺水泥利息1.22亿元。
最后,凌云通鸿两股东常有接触,最近一期股东会决议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上海通鸿一直知道凌云通鸿无红利可分,而在要求尽快退出20%股权后,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协商先对凌云通鸿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18年7月31日。随后凌云通鸿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通知上海通鸿并征求意见,上海通鸿未表示异议,于是受聘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开展经营结果审计。但上海通鸿不认可审计结果,要求分红。凌云通鸿认为,该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纠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两次给海螺水泥发去了采访函,海螺水泥在回复中表示,就百色中院的判决,凌云通鸿已依法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因相关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案件庭审的纪律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司为A+H股的上市公司,受两地法律管辖,为避免影响投资者判断,现不便就案件具体情况接受采访,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作出最终的生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