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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襄阅主任检察官高一书。(中评社 张颖齐摄) |
Q3:为何认定210万元系被告柯文哲收贿所得?
A:被告柯文哲于2020年3月10日就被告沈庆京所要求之“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一方面批示“速审速决”,显知北市府认定并无违失,京华城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依北市陈情要点,应依诉讼程序办理,却一方面又于便当会裁示将尚未送府之陈情函送都发局并交都委会研议。被告沈庆京获悉后,即于2020年3月23日指示被告张志澄、朱亚虎汇款210万元至被告柯文哲掌控之民众党帐户,而汇款完成之翌(27)日,都发局即函知京华城公司将本案送都委会研议。且被告朱亚虎后于2020年4月1日,将被告沈庆京表示感谢、指示交付210万元,及7位汇款人头名单一并传讯给被告李文宗供确认为贿款,被告李文宗于同年月5日回讯表达其与被告柯文哲已收到且感谢之意。综上可知,被告沈庆京透过人头所交付之210万元确为被告柯文哲上述违背职务行为之对价,故属贿赂无讹。
Q4:为何认定京华城公司所得之容积奖励系属不法?
A:京华城公司于2020年初自行拆除京华城购物中心,该建物屋龄仅19年,亦非都更物件,竟以都更法令申请容积奖励,与都更法令未符,故本案所取得之容积奖励明确违背都更条例、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等规定,自属不法。
Q5:被告沈庆京是受图利者,为何也被认定为图利罪共犯?
A:依刑法第31条第1项规定,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实行犯罪,亦应论以共同正犯。被告沈庆京与柯文哲就图利犯行,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因此论以图利罪嫌之共同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