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说法是,国家安全的立法权已授予香港特区,属于香港自治权的范畴,而不再属于中央事权。这种说法纯属误导。国家安全与主权和领土完整密切相关,在任何国家都属于中央事权,这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常识。香港现有法律对此也早有体现。例如1997年《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规定,香港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时,均应通报中央政府;如中央政府认为有关协助事项有可能严重影响中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则有权对特区政府发出指示,特区政府应当遵行。
必须明确,《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关于香港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是给特区施加的一项宪制性义务,而不是赋予其一项排他性权力。国家制定国安立法并适用于香港特区,是主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固有权力,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香港回归23年来,由于内外反中乱港势力的阻挠,香港特区一直没有完成《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立法任务,事实上使香港成为世所罕见的不受任何国安立法约束的地方,这是极不正常的,决不能持续下去了。正是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果断行使立法权,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实属必要和刻不容缓。全国人大的立法与《基本法》第23条并无冲突,香港特区仍需履行依《基本法》第23条承担的责任,尽早完成本地立法,与全国性立法相配合,形成在香港特区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保障。
第三种说法是,由北京立法并在香港设立国安机构,将会限制香港的人权与自由,损害香港高度自治,导致“一国一制”。这种担忧完全是多余的。首先,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国自主选择的基本国策,而不是任何外国强加给中国的。没有任何一个外国比中国更希望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更希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制定涉港国安立法,只会使“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而根本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独立的司法权等,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等各项权利和自由。其次,全国人大决定明确指出,将要制定的涉港国安立法针对的仅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人毕竟只是极少数,只要不去从事这些活动,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
近一年来香港局势的发展充分表明,国家安全得不到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就无从谈起。现在一些暴徒公然鼓吹“港独”,到处打砸抢烧,肆意攻击无辜平民,破坏公共设施,挑战政府管治,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升级,外部势力非法干预更加有恃无恐,使香港居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也极大影响了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出现这种乱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家安全根基不牢。因此,以全国人大立法为契机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将更好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更好保障香港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为解决经济民生等深层次矛盾问题创造条件;也将有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消除商界人士对“暴恐”、“揽炒”等社会乱象的担忧,为世界各地愿意在香港工作、投资和生活的人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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