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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就业歧视”需用法律之手规制
http://www.CRNTT.com   2020-08-01 00:22:33


 
  消除“就业歧视”需要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于用人单位搞“就业歧视”,很多情况下劳动监察都只是提出“口头警告”,很少有得到实际处罚的,即便搞了“就业歧视”所付出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在处罚上如此失之偏轻,无疑会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恣意妄为。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须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则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规定是这样,可在具体操作时又有几家用人单位为此付出过违法成本?如果处罚成了戏场上的“打龙袍”——我持手绢将你轻轻打,就难以让用人单位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久而久之,法律规定就会沦为“稻草人”。
 
  消除“就业歧视”劳动者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不能做“沉默的羔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凡是遇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学会依法维权应成为现代公民应具有的法律素质,在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中,劳动者要有权益意识,这一点至关重要。要知道,权利是争取的,没有维权,权益就会丧失,许多人的就业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近两年来,我国对促进就业平等愈加重视。2019年2月,人社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招聘环节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要求,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而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等内容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应该说,“公平就业”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关键看如何操作和运行。强化法律刚性制度要求是化解“就业歧视”的不二选项, “就业歧视”需用法律之手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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