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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http://www.CRNTT.com   2020-06-23 11:00:08


 
  同时,《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增加了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并分别列举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尤其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特色,增加了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新型表现形式。《标准》还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相同商标包含哪些情形

  商标相同包含哪些情形?根据《标准》,相同商标包含以下情形:文字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着特征;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着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着特征。

  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立体商标中的显着三维标志和显着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标准》参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着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着特征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为相同商标,便于后期“两法衔接”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保持标准一致。

  容易混淆的判定也在《标准》中予以明确。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在研究、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规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的;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在此之前,司法解释及实践、商标审查审理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判定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时已考虑了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因素,即混淆性类似、混淆性近似。为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容易混淆之间的关系,《标准》将商品类似情况、商标近似情况作为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因素,以期解决容易混淆的重复判定问题。“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其他相关因素。”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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