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落实全会部署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职责作用,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法等,坚决整治医药领域行贿受贿问题,形成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联动之势。
安徽省对卫生健康系统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巡视巡察,推动查处了一批问题线索,对违规招标采购、收受回扣等方面列出负面清单。江西省在《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科研费、统方费、赞助费、新药推广费等均被定性为商业行贿。天津市印发《天津医院内部医药经营企业代表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对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医院领导、医务人员等行为,坚持严厉打击,挤压“围猎”空间。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商业贿赂增加了行业禁入规定。国家医保局2020年的行政执法列表中,也有对购销环节商业贿赂加大检查的相关要求。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等六项制度,明确药企要为代理人的商业贿赂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列入失信将失去招采资格。
6月5日,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对查实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同时,对巩固医药流通领域改革成效,也作了部署。
专家表示,这些举措为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划清行为红线,对打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