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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惠台60条 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http://www.CRNTT.com   2018-11-06 16:26:27


 
  政策链接:

  绍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立足绍兴实际,现就深化绍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绍兴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绍兴市居民同等待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合作方面

  (一)台资企业可享受绍兴市支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同等享受绍兴市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同等适用绍兴市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
支持台资企业在绍再投资,经认定的台湾同胞再投资企业享受绍兴市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台办)

  (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一区两廊”建设、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杭绍甬一体化发展等重大项目,对其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文广局)

  (三)鼓励在绍台资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绍兴市在开拓市场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四)支持台湾同胞来绍投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商贸项目,设立各类创新中心、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物流中心等,与绍兴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支持政策。对列入“市县长项目工程”的特别重大台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五)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按照绍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政策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资企业,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优化台资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企业开办手续3个工作日办结。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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