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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民进党毒招 发动罢免韩国瑜案
http://www.CRNTT.com   2019-06-18 09:11:24


 
  陈朝建答询表示,“罢免韩国瑜案”的确符合《选罢法》规定,但他不回答任何假设性问题;任何候选人当选后,若任未满一年,不能被罢免,但就法律层面而言“超过今年年底”就算就职一年。“内政部长”徐国勇则回应,只要依法合乎规定,要不要同一天投票由“中选会”决定,法律上就是看真的发生时,检视有没有符合构成要件,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最后如何投票,再由“中选会”决定。

  台湾地区的两个主要选举法律:《“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除了规范选举之外,也规范罢免。因为罢免与选举一样,都是由“宪法”保障的人民罢免政务官的权力。公民既然可以透过直选产生政府首长和民意代表,也可透过罢免、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台湾地区曾数次发起公民罢免,但至今仅于罢免乡镇市民代表中成功数次]。由于罢免的保护“门槛”设计过高,至今在“立委”、直选首长的罢免中,尚未出现成功案例。

  而“罢免案”的其中一个失败个案,就是发生在韩国瑜的身上。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对民进党发动待台北县选区的国民党“立委”洪秀柱、韩国瑜的“罢免案”进行投票,结果都因“门槛”过高而告失败。

  年前民进党与时代力量联手修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降低“罢免案”的“门槛”,随即由所谓“割阑尾(蓝委)”民间团体发动对国民党“立委”的“罢免案”,而时代力量主席黄国昌也遭到报复,被发动对其“立委”职务的“罢免案”,仍告失败。

  如今民进党及其外围组织要发动对韩国瑜高雄市长的“罢免案”,其“理由”是,韩国瑜刚就任高雄市长,就投入国民党“总统”初选,违背当初“做满四年市长”的尊严承诺。因此,已有多个脸书账户建立“罢免韩国瑜高雄市长职务”的社团或粉丝页,规模最大的已有近十五万人加入并进行连署,酝酿在十二月二十五日韩国瑜就职满一年立即发动“罢免案”。某绿媒还号召有心参与“罢免”韩国瑜的人员,务必在六月二十五日之前将其户籍迁到高雄市,以符合法律有关具有当地户籍半年才享有投票权的规定。

  按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要罢免民选县市长,须该县市长任满一年后,由所属选民以总选举人(选民)百分之一连署支持提出“罢免案”;提案成立六十天内,提案人要再送总选举人百分之十连署书让“罢免案”成立;投票时除同意票需多于不同意票外,同意票还要达总选举人四分之一以上才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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