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建议
推进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还需要加快在立法基础、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支撑等方面的配套保障工作。
第一,强化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立法保障。应尽快研究制定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中央、各地方、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建立长江经济带统一监督管理新体制机制。明确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性,并对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联防共治机制等进行具体明确。
第二,分步完善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坚持先易后难,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首先积极推动各省建立省内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然后逐步扩大到跨省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最终建立以干流跨界断面水质为主、向中上游地区倾斜的补偿资金分配标准,形成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制度。同时,以跨省际生态补偿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不同领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协同效应。
第三,在长江经济带联防共治框架下推进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地方参加,成立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省际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通过加强引导、技术指导、强化规范、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省市推进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第四,建立统一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统一布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全覆盖。建立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强化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尤其是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生态保护重要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