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国评论通讯社
首页|头条|焦点|大陆|台湾|港澳|国际|美国|两岸|华人|经济|财经|军情|社会
人物|文萃|图片|文化|娱乐|评论|社评|快评|观察|专论|网评|外电|智库|智囊
专题|专访|专页|周边|诗词|出版|编译|网书|数据|动态|电讯|名家|记者|简介
   2025年1月28日 星期二
设为首页】【加入最爱】【中评邮箱
您的位置:首页 ->> 即时新闻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七旬老人遭电信诈骗近百万
http://www.CRNTT.com   2020-12-06 11:54:15


 
  判决书显示,陈伯表示,当日他在城南支行办理存折业务时,因该职员推销理财产品而办理了个人借记卡。陈伯认为,该职员未经原告同意而开通借记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且未经合法程序而将自己存款转出,又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该职员表示,本案已经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显示,陈伯是因受到了诈骗分子的欺骗而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前往银行开立借记卡,且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原告开卡用途时,陈伯的回复是“儿子让其开卡用来存钱”。该职员虽为银行的理财经理,但仅因为当时大堂经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忙碌,代为接待原告,并为原告在门户网站上录入开卡信息提供服务,并非原告陈述的因职员推销理财产品而开卡。此外,该职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对此,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无证据证明该职员有参与诈骗钱财行为,该职员接待陈伯并提供服务是履行银行职员的职务行为。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该职员无需承担陈伯赔偿责任,事实上,交行城南支行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驳回原告陈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陈伯负担。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
首页 | 港澳新闻 | 国际时事 | 两岸专区 | 军事聚焦 | 评论世界 | 财经视角 | 文萃大观 | 中评电讯 | 时事专题
关于我们 | 中评动态 | 招聘人才 | 联系方式 | 链接方式 | 中评律师 | 验证记者证 | 免责条款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   © Copyright 中国评论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