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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泄密案有罪判决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
http://www.CRNTT.com   2019-01-03 16:57:01


马英九。(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月3日电/马英九被控泄漏侦查秘密及个人资料,高等法院去年5月二审宣判马英九有罪,处4个月徒刑,可易科罚金12万元。“最高法院”举出原审事实记载笼统、江宜桦是否无权知悉等4大理由,以原审有判决理由不备等违法,今天发回高院更审。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本件更一审将为定谳审,不得再上诉三审。

  全案起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已解散)于2013年侦办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柯建铭及当时“立法院长”王金平、“法务部长”曾勇夫等人疑涉司法关说案。台北地检署指控,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明知调查司法关说案的“100特他61案”并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泄漏侦查中秘密、柯建铭个人资料及通讯监察资料,给时任“行政院长”江宜桦与“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为马英九行为构成泄密,但马行使专属于“总统”的“宪法”第44条权限争议处理权,有阻却违法事由,不罚,判决无罪。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则认为,本案未涉及院际纠纷,非属行使院际调解权,去年5月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7条第1项,判处马英九4月徒刑,可易科罚金12万元。

  案件上诉,“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销原判决,今天发回高院更审。

  第一,“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只以抽象标题性方式,笼统记载马英九以口头方式泄漏“陈荣和财产来源不明案”、“柯建铭之个人资料”等秘密,并未将马转述的具体内容详加认定记载明白,不足成为论罪科刑及法律适用的依据。

  第二,高院认为江宜桦职务与侦查犯罪、“国会”自律无关,无权知悉马英九所说的内容。但“最高法院”认为,江宜桦是当时的“行政院长”,对于失职的“内阁”“阁员”有权责移送“监察院”,但原判决未对此详加厘清和说明理由,判决理由欠备。

  第三,高院判决依照罗智强、江宜桦证述,认定马英九案发当晚并未提到时任“法务部长”曾勇夫的去留、“内阁”“阁员”政治责任问题,故不采信马英九的说词。但“最高法院”认为,罗智强、江宜桦两人证述矛盾不一,但高院未说明如何取舍矛盾陈述的理由。

  第四,司法关说之人若涉及司法行政首长,对司法公正与公信力的破坏之巨,非一般私人关说所能比拟,政府对司法关说的适当处理攸关司法公信力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功能,本案是否与“增进公共利益”无关,原审未加以论述,有判决理由不备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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