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在台州再投资,经认定的再投资企业享受台湾同胞投资者的相关政策待遇。(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台办负责)
26.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台资企业实际需要和意愿,在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居住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通过定期派驻值班律师或建立对接机制,及时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维权指引和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市司法局、市台办负责)
二、科技文化方面
27.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负责)
28.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成功参加省级技术成果拍卖并产业化的项目进行补助,实际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通过科技大市场引进科技成果,按交易额的15%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29.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请领用创新券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台资企业申请大陆发明专利并授权后,享受台州专利资助政策。(市科技局负责)
30.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支持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台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市质监局负责)
3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在天猫、京东、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首次开设企业店铺或首次自建自用网上交易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32.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发展台州影视文化产业,对自带项目、技术、资金的影视文化产业创业团队参与台州文化产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33.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台州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合作创建文博园等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市文广新局负责)
34.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州开办或从事游戏开发和动漫创作,对于经批准上线的原创游戏、动漫作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相关政策扶持。(市文广新局负责)
35.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来台州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为其提供展览、演出平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市文联、市文广新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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