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安排滞后于时代
问:在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内容中,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较少,也有人认为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度较慢,为什么?
刘守英:宅基地具有非常特殊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按成员权获得、土地由集体无偿分配、实际上不承认宅基地财产权和在本村内部封闭运行。
从表面上来说,目前中国的宅基地制度在不同的区域遭遇完全不同的问题。对于东部沿海地区和城中村地区,是在土地资源极度稀缺的背景下,农民利用免费分配的宅基地改成多层住宅,突破法律“一宅一户”的限制用于出租和入市的问题。对于中西部和广大农村而言,是举家进城的农户在城镇有稳定的工作和居所后,造成的宅基地闲置问题。
因此,对于宅基地制度到底要怎么改,目前一直有争论。有观点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居所,是生活资料。通过现行的这套独特的宅基地制度,对保障农民居住,维持社会稳定而言是有效的,是农民进城后的退路。在这种观点下,大多数地区是没有宅基地改革需求的,仅在少部分地区,需要把“被搞乱”的宅基地制度改好。
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宅基地问题的本质在于,这套特殊的制度安排,在不同区域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失效了。
对于东部地区而言,这种失效最主要表现在于,宅基地作为一类土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财产价值显化,但现行制度无法保障。在土地财产价值显化以后,制度安排是以保居住功能为主,还是保财产功能为主?如果要保护居住功能,那么就要坚持无偿分配、按成员获得、封闭运行等上述特殊性的制度安排。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些制度安排已经无法继续,相关法律在这些地区近乎失效。首先,东部沿海土地紧张,土地价值很高,很多集体已经不再无偿分配宅基地;其次,很多农民加盖房屋,一户一宅难以实现;最后,很多进城农民工,在东部地区实际租住的房屋,就是盖在当地城中村和郊区农村宅基地上,外村人已经进入了这个封闭市场。因此,在这些地区解决宅基地问题的方法,只能使用宅基地财产权去置换上述的这些特殊权利。
对于传统农区而言,有着村庄破败、空间混乱、房屋闲置、土地利用不合理等问题。实际上也是这套制度不能适应传统农区的变化,导致了制度失效的结果。第一,宅基地并没有和承包地一样实行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只要拥有成员权,增加一户就可以分到宅基地盖房,这导致了对集体公地甚至耕地的占有,宅基地体量不断增大;第二,由于是无偿获得,使得农户只要有钱有权就会加盖房屋,在一些区域造成浪费;第三,由于农民实际上只拥有居住权,财产权缺失,不能(对外)出租、转让和交易,进城农民不愿意无偿退出。
打破宅基地制度的“特”
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刘守英: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实际上就是在破解这套制度的“特”,这要从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各自的权利和制度设置去看待。
首先是所有权。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应该和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权有所不同,需要一个集体组织作为载体去实现。为什么呢?因为宅基地的建设和整理,需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有这样一个代表全集体农民的载体之后,第一可以成为宅基地没有到户的农民,他们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实现的主体;第二,可以对村庄建设的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作出规划,保证土地价值的实现;第三,土地的归集整理,可以由这个载体来完成。
其次是资格权。就是过去的集体成员权,具体是指只有集体成员可以对本村宅基地有初始的获得权,但资格权只是指集体成员有权获得宅基地,获得方式如何、有偿还是无偿,目前还没有定论。
我认为,不能无止境地对集体成员无偿提供宅基地。可以参考承包地,对此按时点划断:设定的时点前的集体成员,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在这个时点后的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应该有偿。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虽然参考了承包地的时点划断,但也有不同——承包地是无偿获得的。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承包地的用途是受到管制的,而宅基地没有,即使只作为居住用途,其土地价值也要远远高于承包地。
最后是使用权。过去农民对宅基地没有使用权只有居住权,而现在提出农民对宅基地也拥有财产权,其核心就是使用权。使用权如何设置?应当是一种用益物权,应当允许农民对宅基地可以使用、收益、转让、交易和抵押,这样才能真正盘活宅基地。而且范围应当对闲置的宅基地和正在居住的宅基地一视同仁,拥有共同的财产权。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完整一致,设计应该是非人格化的,每个成员权利的获得应该是平等的。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的权利要打通。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正视这些“特”、解决这些“特”,把“特”的问题解决了之后,再回到征地等一般性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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