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如何以法治为引领,加强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对接,提高开放水平?在3月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场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就表示,新形势下,曾经为对外开放作出巨大贡献的“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近年来,中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外资三法”也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创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中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新的外商投资法和以往管理外商投资的“外资三法”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将如何改变中国的投资环境?
与现行“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外资管理模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以前如果一个外国投资者要到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他要通过外资主管部门去进行设立审批,就是你设一个企业,不管你做什么,不管你在哪个领域、哪个行业都要进行这一道市场主体的审批。那么现在在这个负面清单之外,就不存在这道审批了,它和内资企业是一样的,在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做一些外资相关的信息报告,这是一个管理模式很大的区别。
备案注册 “法无禁止即可为”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这是中国自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外资管理模式探索。清单以外,无需审批,备案注册即可。充分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如今,自贸区版的负面清单,限制性措施条目从最早的190项降到了45项,适用范围覆盖了12个自贸试验区,3.5万平方公里。
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中,2017年起,负面清单制度首次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8年版的全国负面清单,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由前一年的63项减少到48项,缩减近四分之一。一、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22项开放措施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制造、基础设施等各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孔庆江: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事实上已经完完全全突破了我们现有的“外资三法”确立的逐项审批制度,实践中是卓有成效的,到了现在这个时候,应该是把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
保障外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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