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至2018年7月,刘晓春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物品采购、学生公寓经营权收购、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企业或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9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晓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晓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