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的规定来看,该法的“行政”应是指中国大陆推动政务的“政府”机构。而“政治性机关(构)”应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而具有政治性的“团体”应如“共青团”、“工会”、“商会”、“妇女会”或“作家协会”等“人民和群众团体”。
然而,2004年3月民进党政府公告的禁止任职的各类型范围中,其明确表明系“例示”,亦即只是“举例”属于哪些机关构的职务禁止台湾人民任职。就此而言,尽管禁止的范围无法一一列出,但也并非可由政府恣意认定。因此,在该公告中,首先也说明了例示所依据的原则为:(1)涉及“国家认同”或基本忠诚度。(2)对台统战工作。(3)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换言之,固然该公告中例举了“党务系统”中的“事业单位(如人民日报等)”,以及“政务系统”中相关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但却不表示一概禁止台湾人民任职于该单位,而仍要视任职所从事的职务内容,是否违背了上述三项标准。
事实上,大陆的大学也是政府的“事业单位”,目前有许多台湾人在大陆大学任教,难道也涉及忠诚、统战或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涉及限制人民工作自由的处罚,适用法律时应采最为严谨的标准来认定,但民进党政府就是为了“反中”和“抗中”,才会因特朗普问张经义来自哪里后,“见猎心喜”地对他展开“猎捕”。陆委会其实是政治打压,不是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