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庆京部分:
㈠沈庆京准予新台币一亿元保证金(含已提出之保证金新台币肆仟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于台北市大安区OO,并自2024年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应遵守下列事项: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执行科技设备监控命令书所示之科技设备监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㈡如未能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五时前具保,应予羁押。
应晓薇部分:
㈠应晓薇准予新台币参仟万元保证金(含已提出之保证金新台币壹仟伍佰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于台北市士林区OO,并自2024年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应遵守下列事项: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执行科技设备监控命令书所示之科技设备监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㈡如未能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五时前具保,应予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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