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间接税制对于减轻纳税人的痛苦指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把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则有利于缓和税收增加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间接税制度指的是纳税主体不是真正的义务主体,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表面上看纳税人是企业,但是,企业通过调整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将企业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普通居民承担纳税义务。间接税制度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税收征管的社会矛盾,掩盖我国税收负担问题。但是,这项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因此,有必要全面深化改革。
把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会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政府一方面鼓励企业创新,对于企业投入技术改造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增值税中扣除科技创新部分投入,另一方面则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实施定额征收制度,大幅度减轻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我国在税收基本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采取的“微调”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是否应当对我国现有税收体制实施脱胎换骨的改革,学术界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当前这种间接税为主、以企业为主要纳税主体的税收体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如果把间接税改为直接税,不仅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不断激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可能会迫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大幅度降低个人的税收负担,这对于我国税收体系的稳定极为不利。把企业作为主要纳税主体,充分反映出社会主义的特征,反映出以生产为引导的国家经济体制,如果把个人或者居民作为纳税主体,增加家庭或者居民的纳税负担,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财富结构分配失衡,经济体系基础发生动摇。因此,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方向,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收体制改革道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
但是,也有一些人认为,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必须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体制必须是看得见的而且是摸得着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降低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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