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填补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和工作短板,界定了各类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等;二是坚持覆盖全面,规定覆盖了科技活动的各类主体和主要环节;三是坚持规范统一,规范了处理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突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点对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做出严肃处理。
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
问:严禁搞“人情评审”、夸大学术价值、索取不正当利益,针对不同主体在科研活动的规则“边界”,规定列出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对此,科技工作者应该如何理解、执行?
答: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提出了科研活动中各种违规行为情形,这些都是从实践中总结而来的。明确这些违规行为,对于划出科研活动的规则“边界”,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加强对自我的行为约束,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有着积极意义。
一是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要坚决杜绝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经济价值等浮夸浮躁投机取巧行为,以及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科技伦理规范等行为。
二是对于参加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更应率先做出表率,坚决杜绝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搞“人情评审”、索取不正当利益、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信息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