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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立法政治档案归公 国民党首当其冲
http://www.CRNTT.com   2018-05-17 15:40:30


赖清德。(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5月17日电/“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本月下旬就要挂牌运作,“行政院”院会今日通过“政治档案条例”草案,草案明定完成立法后,政府应于6个月内,完成清查白色恐怖时期政治档案。政党也有义务清查,经促转会认定的档案,应移交给档案局管理。国民党党史馆的众多档案,将首当其冲。

  “国发会副主委”曾旭正表示,该条例是档案法的特别法,基于档案管理所需,且配合促转条例相关规范,并不涉及政党恶斗。

  “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政治档案条例”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未来包括政府机关、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都要交出特定期间内政治档案及文件,曾旭正表示,特别是涉及戒严体制、动员勘乱体制及228有关文件都需交出,政党、附随组织拒不配合最高可处500万元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曾旭正表示,“政治档案条例”适用范围,包含政府机关构、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等所保管,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止之相关档案及文件纪录。

  曾旭正指出,特别是涉及戒严体制、动员勘乱体制及228有关文件都需交出,促转会依法也有调查权可以主动调查,政党及附随组织若不配合,可依促转条例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草案规定,政府机关构应于本条例施行日起6个月内完成政治档案之清查,并编制目录依规定程序报送档案局。必要时得予延长,延长期间不得逾6个月。

  依照草案内容,对保密逾30年之政治档案,除有法规依据外,视为解除机密,并由档案局公告解除机密之意旨及必要之解密措施,排除“国家机密保护法”及文书处理等法规适用,以简化解密程序,加速开放。此外条例也规范档案最迟提供年限,凡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利益或对外关系者,最迟50年需提供,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及私人文书者,最迟70年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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