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警察法》第3条第2项规定:“有关“直辖市”警政、警卫及县 (市) 警卫之实施事项,其立法及执行,应分属于“直辖市”、县 (市)”,而同法第4条则规定:“内政部”掌理全国警察行政,并指导监督各“直辖市”警政、警卫及县 (市) 警卫之实施”。就此来看,“中央政府”对“直辖市”的警政和警卫之实施,具有的是“指导监督权”,而并非“指挥权”。何况,同法第5条明定“内政部”“警政署”掌理的“全国性警察业务”中,涉及地方政府者仅有“协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业务”。
在特种行业或夜店门口斗殴,多为偶发事件,既不算重大治安事件,也未对平常百姓造成伤害,苏贞昌如此高调给予地方警政首长压力,真实意图当然是针对“直辖市长”。换言之,苏贞昌藉掌有警政首长人事任免权,才会“指桑骂槐”地要胁以“换掉”警察局长,而顾不得尊重地方自治及法律所划分的权限。
前高雄市长陈菊任内的亲信幕僚赵嘉宝,因贪污罪判刑确定后却潜逃,遭通缉四年来不仅常上脸书,去年还被人拍到在高雄市区和绿营人士餐叙的相片。这情形不仅已重伤了警察的声誉,还对整个司法体系造成伤害。苏贞昌面对公务员犯罪却能逍遥法外,嚣张地享受自由的空气,接到的恐怕只是这空气而已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