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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给予宽限期并非宽容企业失信
http://www.CRNTT.com   2020-05-18 11:13:20


  中评社北京5月18日电/网评:给予宽限期并非宽容企业失信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冯海宁

  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失信惩戒或限制消费等措施,倒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都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这一机制正常时期对促进诚信建设、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此次疫情期间,有的司法机关没有僵化地执行失信惩戒机制,而是采取了灵活的处理办法。比如广东江门中院特事特办,临时解除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失信”限制,帮助它复工复产。再如,浙江义乌法院暂时解除对某企业信用惩戒。这些灵活处置措施既挽救了相关企业,也为疫情防控做出了贡献。

  上述指导意见则进一步对受疫情影响的失信企业采取了灵活处置措施,这意味着失信困难企业将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在这期间企业相关人员既不会被限制高消费,也不会被采取其他惩戒措施。此举有多重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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