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法所明确的给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于互相了解、最终双向选择的相互考察期。实践中,常有不少企业出于试用期工资相对较低、员工为争取留用而工作更为拼搏等心态,恶意利用试用期制度而使用“廉价劳动力”,这也是不少毕业生初入职场时容易遭受到的用工陷阱之一,本案中小马即可能遭遇了此种情形。
针对试用期的劳动陷阱,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以下试用期规范,毕业生在求职时可对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用工行为予以明确拒绝:
首先,试用期有期限的上限限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限相挂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约定试用期有次数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此处的同一用人单位包括了关联企业,以防用人单位为规避此项规定而采取由关联企业续签的情形。此外,试用期包含在了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如果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则视为无试用期,该“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试用期并非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针对试用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试用期员工合法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正式员工无异,用人单位无权因自身原因随意开除试用期内的员工,否则将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最后,试用期的工资有法定的最低要求。劳动合同法将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与其劳动合同商定的正式工资挂钩,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如劳动合同未明确的,则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如80%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工资。同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关键词
保证金
毕业生小周接受某销售公司的职位,但在签约时,公司表示,入职需要先进行一个月的入职销售能力培训,以帮助他了解公司产品、胜任销售工作,但为防止小周无故辞职浪费公司的培训投入,需要其先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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