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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会否在客观上形成“拒领公投案”?
http://www.CRNTT.com   2018-11-09 09:34:48


 
  文章说,在同年三月进行的“总统”大选,蓝绿两党都“食髓知味”地发动“公投”,并以“绑大选”方式实施。民进党提出的“公投案”是“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国民党则是“以“中华民国名义重返联合国”针锋相对。这两道“公投案”的政治敏感性都特强,超逾了台湾地区以至中国框架之内的内部事务的范畴,带有强烈的“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强烈意涵。倘是获得通过,可能会引发台海危机,而且连当时的美国政府也不能袖手旁观。因此,时任国民党秘书长的吴敦义,主张号召支持者“拒领公投票”,让该两道“公投案”因无法跨过“投票率门槛”而告流产。但当该建议提到国民党中常会时,多数中常委却认为,国民党已经在“立委”选举中大胜,担心在紧接着进行的“总统”大选中发生“钟摆效应”,对马英九的选情不利,倘若实行“拒领公投票”,就将无法抬高马英九的得票率,可能会变成“将要到手的鸭子飞走了”。

  笔者当时为文分析,这两道“公投案”倘获得通过的危险性:按照《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投案”通过后,“行政院”必须在三个月内,根据“公投案”的内容拟定法案并提请“立法院”,“立法院”也必须在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公投题”就成为“国家法律”,否则将构成“违宪”。倘在三月二十二日的“总统”大选中,是由马英九获胜,就将使马英九面临必须被迫执行“公投”结果的棘手问题,陷马英九于不义。因为从三月二十二日起计,法定的“行政院”三个月内向“立法院”提请法案时间截止期是六月二十一日,届时是马英九已经在五月二十日宣誓就职的一个月之内。陈水扁就将会故意“摆烂”,在五月十九日之前自己仍然担任“总统”的期间内,避不执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留交马英九去执行。马英九旗下的“行政院”,届时就即使是千不情万不愿,也必须拟制“入联”或“返联”法案并提请“立法院”,国民党即使是拥有“立法院”三分之二的议席,也不能拦阻该两法案,否则就是“违宪”。

  因此,国民党最佳的应对办法,还是号召其支持者“拒领公投票”,设法让两道“公投题”都跨不过“门槛”而遭到否决,让马英九避过此危机。至于是否会导致马英九在“总统”大选中失利的问题,因为陈水扁的贪腐案引发天怒人怨,相信谢长廷的得票率将会受到严重的拖牵,这从民进党在“立委”选举中兵败如山倒中体味得来。因而马英九的得票率,因受到“拒领公投票”的影响而有所降低,也将不会影响他的当选。

  后来,吴敦义“拒领公投票”的建议获得国民党中常会通过,马英九也能高票当选“总统”。因而事实证明,当时国民党中央“拒领公投票”的策略是正确的,而且计算得很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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