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浙江省发布实施《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包括投资合作、科技创新、就业创业、文化交流以及生活待遇等方面,共76条具体措施。
其中明确台资企业可享受浙江扶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可同等享受省级和各地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对浙江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利用做出贡献,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比;
台湾同胞在浙实习就业创业,同等享受见习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类扶持政策;
台湾同胞可享受与浙江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浙江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优惠向台湾同胞开放;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及在浙江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浙江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等等。
7月9日,湖北省公布实施《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包括推动经济合作、鼓励创业就业、加强文化交流、便利居住生活四个方面,共62条具体措施。
其中在推动经济合作方面,就加快台资企业向湖北产业转移、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了具体措施,在加大资金扶持、鼓励技术创新、加强产业指导、保障要素供给、搞好融资担保等方面做了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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