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在我市投资创业或者登记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在住宿、医疗、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交通运输局、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
47.台湾同胞在我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享受中考加分政策。(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台办)
48.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办理时同等享受便捷服务。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责任部门:杭州公积金中心)
49.在杭就业、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可按相关规定在杭购买商品住宅。(责任部门: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50.来杭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台胞证等证明申请承租我市公租房、青年人才驿站等设施。(责任部门:市住保房管局、团市委)
51.台湾同胞在杭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52.在杭就学、就业、生活3个月以上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可凭台胞证办理杭州市民卡,同等享受市民卡各项便利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待遇。(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文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投集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图书馆、市市民卡公司)
53.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市医疗机构可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等方面的便利。(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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