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明确赋予教师以惩戒权。目前社会上一个不好的现象是,无论事情对错,舆论都习惯将板子打在学校和教师身上。对于教师合理的惩戒行为,法律一定要给予理直气壮的支持。其二,惩戒是教育的手段之一。教育的本质是春风化雨,在正面引导、激励教育等方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才需要惩戒方式的出场。其三,惩戒权是定然有着禁区的。它是教育悬着的一把剑,绝不能越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别人而惩罚全体学生的“连坐”等情形,都是不被允许的。
关于教育的任何事情,都不是小事,惩戒权尤其是一个烫手山芋。正如一位网民所说的:“惩戒是人生成长的一味良药。没有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软骨教育。”诸多“问题学生”也已经表明,当教育失去惩戒时,和风细雨的背后其实是雷霆万钧。但如何实现教育惩戒的最佳效果,需要每一个教师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过错性质,探索找到一个最恰当的方式,因为惩戒权这门“教育艺术”,带来的考验和争议可能永远不会停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