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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水泥子公司现业绩盈亏疑云
http://www.CRNTT.com   2020-06-01 12:16:26


 

  其中的缘由,或许来自于一笔“借款”。法院判决书显示,在本次纠纷之中,2019年5月29日,凌云通鸿向海螺水泥支付了1.3亿元的汇款。

  而从公开数据盈利到审计亏损,焦点就在于,凌云通鸿是否对海螺水泥有大额借款,以及是否需要支付高额利息。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书,凌云通鸿表示,自海螺水泥2012年接手以后,一直有借款给凌云通鸿经营,而所借的大额资金的利息还没有支付,截至2018年7月31日,欠付海螺水泥利息1.22亿元。而后至2019年1月3日,凌云通鸿与海螺水泥往来资金及利息确认书进一步显示,凌云通鸿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欠海螺水泥借款2.54亿元,利息1.31亿元未付。

  事件焦点:上海通鸿到底借没借钱

  对于这样一笔“横空飞来”的欠款,上海通鸿认为,借款借条、资金往来记录全无,所以并不认账。

  上海通鸿称,其作为公司小股东,并没有参加股东会讨论拆借的事宜。“根据凌云通鸿的章程条款约定,如果凌云通鸿需要借款,则必须要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如果凌云通鸿直接从股东方拆借资金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凌云通鸿通过章程中的条款来证明大股东海螺水泥向其注入的资金是借款,因而应支付利息的主张,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此,对于借款行为,上海通鸿直指是“虚假借款”,“凌云通鸿与海螺水泥之间支付借款利息的事实是虚假的。这完全是大股东滥用股东权,控制公司隐瞒转移利润的手段。”

  不过,凌云通鸿还是坚持将“欠”海螺水泥的钱还上。2019年5月29日,凌云通鸿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凌云县支行向海螺水泥支付1.3084亿元,称该款项是向海螺水泥借款的利息。同时该凭证以补充证据的形式呈法院,证明利息已归还结清。

  上海通鸿则认为,凌云通鸿在2012年至2018年七年当中未支付一分利息,而是在上海通鸿起诉后的2019年5月29日突然一次性支付利息,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行为。此外,2014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更正申报表,不但不能证明凌云通鸿与海螺水泥有大额借款,相反却真实地反映出2014年至2018年凌云通鸿根本没有借款。

  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凌云通鸿与海螺水泥是否有大额借款”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凌云通鸿虽称与海螺水泥有大额借款并有利息需支付,但未能举证,凌云通鸿与海螺水泥并不存在大额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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