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屡禁不止
有效规制尚需时日
为什么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与“既有法律规定确实不是那么清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恶意抢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规则有很大关系。他特别提到,我国在对“在先使用”的保护上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同时要求有一定影响。
在黄武双看来,应该为注册商标设定限制,即必须要有使用意图,“如果注册时还没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等,可给出一定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即可通过一定程序对商标权予以剥夺”。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教授也提出,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同时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仅为驳回申请或是宣告无效,无法有效地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在现行商标法(2013年修改)之下,被抢注者有较为充足的法律手段来应对恶意抢注,但有两个比较严重的不足:其一,对于抢注者已经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商标,被抢注者只能阻止其注册或使注册无效,却无法主张将此商标转移给自己。其二,无论是商标异议、撤销或无效宣告,都是“阵地战”的打法,在电商环境下以及其他时限性很强的场合下(如展览等)就难以奏效。
此次制定《若干规定》,已经在完善制度上开始发力。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坦言:“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等概括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缺乏具体依据和标准。考虑到商标法修改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快速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故借鉴专利领域非正常申请行为规制措施,起草本部门规章,以期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制度,重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宗旨,加强政策引导,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并为今后修改完善商标法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若干规定》明确了八大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如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重复申请且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短期大量申请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等情况,均一一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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