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华大学诉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作为原告的清华大学称:“被告在经营清华幼儿园过程中使用了‘清华’字样,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清华大学‘清华’注册商标及校名登记时间在先并极具知名度,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登记注册并使用了‘清华’园名,与驰名商标及校名‘清华’构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
作为教育国际分类的“清华”商标,清华大学于1998年11月获得核准,而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8月,该县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该园业务范围为幼儿学前教育,那么该幼儿园能以在清华商标被核准前已使用进行抗辩吗?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根据该规定,清华幼儿园如果要主张在先使用,必须是在清华大学提出申请前使用,而且还要构成一定影响且无恶意。“清华幼儿园”是否达到“一定影响”以及是否恶意有待法院认定,但清华大学的申请时间是1997年9月,清华幼儿园1998年成立,时间上不构成使用在先。纵然在清华大学获得核准前,清华幼儿园可以用这个名称,但是一旦清华大学获得核准,清华幼儿园再用就构成侵权。
凡用“清华”,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在“清华”上热搜、引起大量关注的同时,也有网友担忧:如果自己起了个“清华”的名字,是否也要被清华大学起诉侵权呢?这种担忧是多余的,是对商标和商标法的误读。事实上,只有“商标性使用”才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将“清华”用作姓名、道路名、地名,显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也自然不受商标法的规制,商标权人也不会根据商标专用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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