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署。条约共五条七款,不足800字,但意义非常重大。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日和平共处、世代友好的大方向,并与《中日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宣言》《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一道奠定了中日关系的政治法律基础,成为两国关系健康发展的指针和遵循。
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条约第二条指出,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或其他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条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第四条指出,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条约第五条则涉及的是条约生效及有效期等问题。
朱中博强调,《邓小平年谱》记载了邓小平同志1978年谈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一些重要观点,对我们理解《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的当时意义及当下意义都很重要。第一,反对霸权主义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核心。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8月和10月曾几度指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中心内容实际就是反对霸权主义。反霸条款首先是中日两国自我约束,承担不谋求霸权的义务,同时也反对其他人谋求霸权。他指出反对霸权主义之所以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核心,是因为我们要和平友好,谋求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谋求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不反霸是不行的。他并指出,我们希望中日双方都教育自己的子孙后代,永远信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反霸原则。
在当前,反对霸权主义,即反对当下个别域外国家愈演愈烈的霸权霸道霸凌行为,防止其打着“战略竞争”幌子搞阵营对抗、破坏亚太地区和平安全,防止其搅乱世界。亚洲和世界长期和平稳定发展的局面来之不易,中日应信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反霸原则,携手抵制域外力量搞乱亚洲、扰乱世界,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日本政府将中国定位为“前所未有的最大战略挑战”,追随配合域外霸权主义国家遏华,是在战略认知和抉择上都出了问题,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里反霸的承诺南辕北辙。日方应及早迷途知返,与中方相向而行,将“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的政治共识体现到政策中去,从战略高度把握好两国关系和平友好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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