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组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农村居民可以委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居民代为保管其财产,也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对其财产作出处理。所以,你们侵犯了五保户的私有财产,属于侵权违法行为。”擅自讨论、出售并向村民分配五保户的房产,是一种侵犯他人私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在法律面前,梁聪先前种种说辞都站不住脚了。
“我们‘集体决策’也会违法?”从梁聪一脸错愕的表情可以看出,他难以接受这个现实。
在我们的耐心解释下,梁聪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全力配合我们调查。
鉴于高守基不再担任组长职务,且年事已高,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派出青城山镇监察室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的决定。而梁聪作为该项村组事务管理工作的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派出青城山镇监察室作出责令其辞职的处理决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察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