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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看抄袭事件
http://www.CRNTT.com   2021-02-22 11:31:21


 
  据了解,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这是著作权法最早在法律文本中直接使用“抄袭”一词。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覆》中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抄袭”一词被删除。当前的著作权法第52条则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包括“剽窃他人作品的”。

  “实践中,人们所表述的抄袭,一般来说比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或者剽窃的范围要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指出,有时某人只是使用了他人的“思想”,在日常生活中会被认为是抄袭,但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并不构成抄袭。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就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

  万勇表示,思想一般指创意,表达一般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著作权法之所以采用上述原则,主要是因保护思想会限制后来作者的创作空间,阻碍文化传播。在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比较复杂。而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从抄袭的形式来看,有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一般称为低级抄袭;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一般称为高级抄袭。”万勇指出。实践中,抄袭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可能会侵犯不同的著作权利。通常,低级抄袭侵犯复制权,高级抄袭侵犯改编权。根据作品的类型以及传播的形式,还可能侵犯摄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以及侵犯署名权等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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