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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条例修正案三读 警遇四情境可开枪
http://www.CRNTT.com   2022-09-30 16:06:21


“立法院”议场。(中评社 张嘉文摄)
  中评社台北9月30日电(记者 张嘉文)日前发生的台南杀警案,让外界高度关注“警械使用条例”修法进度,“立法院”今天下午在朝野党团高度共识下,顺利三读修正通过警械使用条例部分条文,明定警员面临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击意图等四种情境,若认将危及自身生命身体,不用先对空鸣枪,可以直接射击;若致人伤亡面临诉讼,所属机关应提供涉讼辅导。

  由于此条例不分蓝绿都有高度共识要尽快通过,今天下午在“立法院长”游锡堃敲槌宣布三读通过后,蓝绿委都各自在议场内合影留念,“立院”议场内难得有一片和气的场面。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枪械及其他武器,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应着制服或出示警徽或执行职务证明文件,但情况急迫时不在此限。

  虽然现行条文明定警员面临生命、身体危害时得使用枪械,但开枪时机长期困扰基层员警。提案说明指出,为了使警察人员执行职务遇有急迫情况时,能依法使用枪械,参酌“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枪械的基本原则”,明定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主观上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行为,不即时制止将危及警察或他人生命或身体安全时,得不经鸣枪警告,使用枪械径行射击。

  因此,三读通过条文明定,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将危及其自身或他人生命、身体时,得使用枪械径行射击。

  三读通过条文也明确定义4种警员得开枪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警察人员或他人时;有事实足认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物品意图攻击警察人员或他人时;嫌犯意图夺取警察人员配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伤亡之装备时;其他危害警察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情况急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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