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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孝大楼案逆转胜党产会 国民党:公正判决
http://www.CRNTT.com   2024-08-15 21:03:34


国民党主席朱立伦。(中评社 张嘉文摄)
  中评社台北8月15日电(记者 张嘉文)中国国民党“大孝大楼”2019年遭“行政院”不当党产委员会认定属于不当取得的财产,因该楼已拆除且移转他人,党产会追征新台币7.8亿多元,国民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15日宣判撤销党产会处分,判国民党胜诉,但全案仍可上诉。

  国民党对此回应表示,感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党产会为厘清国民党位于台北市爱国东路100号、102号的大孝大楼是否属不当取得财产,2018年6月举行听证会后,2019年5月作成处分,认定该房地是国民党不当取得财产,并追征7亿8275万元。国民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

  北高行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孝大楼在1985年间虽由民众服务总社出面标购房地,但国民党才是真正买受人,而当时“国宅”处招标公告所载底价为4亿3170万0000元,国民党以民众服务总社名义得标价额则为4亿3400万0000元,已经高于底价。并非以不相当之交易对价。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国民党经由“国宅”处标售程序购得大孝大楼,其总资产并无增加,仅相当于房地价额之现金转换成为不动产,与党产条例第4条立法理由所例示之“赠与”或“转帐拨用”均纯属资产增加已不相同,况且国民党购买房地之价额已高于“国宅”处订定之标售底价,自难认为不相当之对价,并非立法者制定党产条例时所预想之“不当取得财产”情形。

  北高行政法院认定,党产会处分认定大孝大楼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即有未合,其另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自国民党之其他财产追征价额7亿8275万8715元,亦无可采,国民党请求撤销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判决撤销党产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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