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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社团条例冲淡二十三条立法?不可
http://www.CRNTT.com   2018-07-25 00:04:15


动用《社团条例》富有积极意义,但绝对不能冲淡二十三条立法的责任与意志。
  中评社香港7月25日电(评论员 铁舸)日前香港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建议保安局长基于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为由,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8条行使权力,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这是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21年来,首次引用《社团条例》第八条。

  此一建议引发香港社会广泛关注,除了主流舆论的支持以及反对派虚张声势的反对之外,还有一种观点值得警觉:香港的现行法律已足够应付颠覆行为和谋求分裂国家的行为,香港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例如《社团条例》已经能够遏制“港独”,并由此认为二十三条立法并非必要。

  我们认为,特区政府首次动用《社团条例》并有意取缔“香港民族党”是一种富有意义的积极态度,但是这与落实二十三条立法并无矛盾。必须强调的是,绝对不能因为《社团条例》可能对抑制某个“港独”组织产生一时之效,就冲淡了二十三条立法的责任与意志。

  首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自行为《第二十三条》立法,属于宪制责任;香港至今未能就此进行立法,表明《香港基本法》的全部条文至今尚未完全实施。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已经超过二十年,但是事关国家安全的二十三条立法一拖再拖,于法不容,于理不通。

  其次,正是因为二十三条立法迟迟不能实现,导致近年“港独”气焰甚嚣尘上。“港独”已经对香港的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一些接受境外政治势力支持的团体与个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空隙,持续进行对香港社会的深度损害,“占中”的一些组织者、怂恿者、收受不明资金者至今逍遥法外,这也说明了二十三条立法的紧迫性。

  第三,香港社会经历“占中”、“旺角暴乱”的剧烈冲击,人心思定,港人对于境外政治势力介入香港制造动乱也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主流民意不再怀疑境外政治势力在香港的真实存在。因此可以说,香港已经完全具备了进行二十三条立法的社会民意基础。在香港这个多元社会里,不能奢望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得到“全民支持”,既然主流民意希望稳定、希望把焦点转移到经济发展上来,香港特区政府就应该积极地推动二十三条立法,为发展经济所需要的社会稳定做出长远保障,而不应该继续以“条件不成熟”为由拖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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