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16日电/不久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诉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挂机刷量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为微信公众号等刷阅读量、粉丝数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应赔偿腾讯公司2000万元。这份判决不仅赔偿数额创造了纪录,也再次宣告了流量造假的违法性。
法治日报发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艶东文章表示,数字经济是注意力经济,点击率、阅读量、粉丝数等数据代表着商业价值,但“流量为王”的竞争法则也催生出了流量黑灰产。近年来,刷量成为互联网产业的潜规则和顽疾,但很多人还未认识到刷量的违法性,以为这只是一种广告推广。在2018年宣判的全国首例数据作弊案中,涉案公司就在自己官网公开宣称提供刷量服务。其实,刷量不仅会误导用户决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会摧毁数字经济。
文章分析,刷量的核心是数据造假,逻辑是“作假者获利更高”,刷量的过程并不创造任何社会价值,反而会使经营者不关心产品创新而热衷于虚假刷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从微观上讲,刷量的本质就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因为虚高的播放量而付费观看,广告商因虚假点击量而支付更高广告费,这就是欺诈消费者、广告商的钱财。从宏观层面看,刷量会危及数字经济的基础。数字经济的基础是真实的数据,刷量等数据造假行为则会污染公共数据,进而误导公共决策,酿成数字经济危机。对于流量黑灰产的打击和治理,中国法律应当循序渐进,多措并举,保护数据信用:
第一,民事法律应明确刷量不会产生任何合法权利。目前,中国已有法院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认定刷量违反公序良俗,缺乏权利基础。如2019年的“暗刷游戏流量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理认为,刷量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收缴了双方的不当所得,确立了“刷量者无请求权”的立场。
第二,合理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量保持高压姿态。目前,无论是2018年“爱奇艺诉杭州飞益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还是此前重庆五中院审理的“腾讯诉数推公司刷量案”,均认定刷量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有助于更多人起诉数据造假者制止刷量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机关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法院认定的“虚假宣传”或“虚假交易”等刷量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双轨制,有利于对刷量釜底抽薪。
第三,完善行政法,加大对刷量行为的处罚力度。数字经济领域的黑灰产演变极快,行政法主要关注的是早期电商领域刷单炒信等虚假交易行为,较少关注新近出现的虚假点击、加粉等单纯刷量型数据造假。未来电商法也应将“组织虚假访问、点击”等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同时,网络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当同步修改,保护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第四,刑法应与时俱进,保护数据信用,打击严重的刷量等数据造假行为。近年来,中国刑法修正案聚焦网络安全增设了很多罪名,但针对数字经济的新法益关注较少,未来刑法修正案应当及时弥补这一漏洞,增设“妨碍数据信用罪”,将情节严重的“组织虚假点击、虚假交易、虚假评论”等刷量行为入罪,以保护数据的真实性,维护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防止产业发展毁于数据泡沫。
当然,考虑到刷量是产业发展的伴生物,单靠法律难以根治,因此还要对刷量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平台应强化技术防范体系,以技术手段防治虚假交易、虚假点击等刷量行为。为了避免互联网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对平台数据造假现象持默许态度,未来国家应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平台数据真实性进行评估、审核,防止注水数据危及数字经济。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治刷量的钥匙是建立诚信社会,如果把参与数据造假的“刷手”列入失信黑名单,让其在网络空间寸步难行;把默许刷量的平台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加大数据造假者的社会成本,形成“一次造假、长期受限”的压力机制,那么方有助于从源头遏制刷量乱象。
文章强调,数字经济天然是信用经济,无论是普通的用户,还是其他数字经济的参与者,主要是依靠相关的数据信息作出判断、进行决策,一旦数据的真实性无法保障,那么数据信用就无从谈起,数据经济也会演变成击鼓传花的投机游戏。目前,中国数字经济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互联网企业也面临着出海的机遇与挑战,这就需要法律为数字经济构筑制度保障,让无序发展变成有序创新,从而用实力赢得全球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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