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意见》强调,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各相关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各区要探索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规范引导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同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私人会馆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两年以上的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