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时,查明刘某在2014年至2017年之间,曾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案,为此认定刘某属于职业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最终判决支持刘某的退货诉求,但不予支持其十倍货款赔偿的诉求。
原告刘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则认定涉案海参包装上未载明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错误,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支持刘某“退一赔十”的诉求。2018年12月28日,法院二审判决,生产商棒仔岛公司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
再审否决十倍赔偿:未能证明海参存在质量问题
二审判决后,棒仔岛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决定提审此案。
北京高院的再审判决书显示,再审期间,棒仔岛公司提交多份新证据,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的多个裁判文书,证明刘某在批发市场购买干海参后,以食品没有保质期的相关信息,糖份过多,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索赔,案情和本案案情基本一致,但均未获得法院的支持,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应执行“同案同判”的标准,本案也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棒仔岛公司通过统计刘某诉讼的28宗案件发现,其诉讼主张食品安全赔偿的总金额为800余万元,纯获利金额270余万元,棒仔岛公司认为刘某以诉讼为手段牟利金额巨大,不是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牟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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