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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21-03-19 10:05:40


 
  这位负责人说,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两个《办法》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建设用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跨设区的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耕地污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涉及林地、草地污染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其他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这位负责人强调,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土壤相关问题不属于土壤污染。

  哪些情形属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有三种情形,即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则规定,农用地或者其周边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农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严格认定程序

  两个《办法》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土壤污染是一种状态,只要污染状态存在,土壤污染责任人就有担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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