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11日电/台湾同胞大陆看病后,回到台湾健保给付怎么办?这里有一份攻略,收好不谢喔~
受理申请单位:“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各分区业务组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险自垫医疗费用核退办法”规定申请核退医疗费用。
台湾地区以外:
保险对象如到大陆地区旅游或处理事务,临时发生不可预期的紧急伤病或紧急生育情事,必须在当地医疗院所立即就医时,可检具下列书据,申请核退医疗费用,核退标准则依全民健康保险给付规定核实支付,惟订有上限,以支付岛内医学中心标准为最高之上限额,并每季公告,每季上限金额请见首页>一般民众>自垫医疗费用核退>在大陆地区自垫医疗费用核退上限。(请向投保单位所属辖区的分区业务组申请)。
1、全民健康保险自垫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
2、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费用明细,如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时,应检附中文翻译。
3、诊断书或证明文件,如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时,应检附中文翻译(住院案件者:另检附出院病历摘要)。
4、当次“出入境”证明文件影本或服务机关出具之证明。
特别提醒:
在大陆地区就医,自2010年4月1日(出院日)起,申请核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计,即2014年1月1日住院,2014年1月5日出院,计住院4日)以上的自垫医疗费用核退案件,申请之医疗文件“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诊断书”必须先在大陆地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再持公证书正本向岛内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络电话:02-25335995 网址:http://www.sef.org.tw)申请验证后,才可以采认。惟费用明细及出院病历摘要暂不需办理公证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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