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读通过的《反渗透法》第五条却规定,“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违反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且若系就“国防、外交及大陆事务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进行游说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游说法》本已规定大陆和港澳地区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游说,也明定“国防”、外交和两岸事务等不得游说。然而,法律对这些情形之违反,并未设有处罚规定的原因,是因为政府及“立委”遇此情形时,即应拒绝游说之进行,因而不应发生游说者违法之情事,而只可能发生政府或“立委”违法。
事实上,《游说法》的立法目的原在于限制有权力者,因其掌有决策权而有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至于民众向政府表达政策主张和意见,属于民主的权利,只能采取最低限度的规范,亦即游说者须登记和其财务及游说内容公开。
实际上,触犯《反渗透法》第五条规定的机率几乎是零。但诚如本文一开头所言,尽管该法文字上使用“境外敌对势力”,但该法的目的是要激怒中共,最好还能有人代表中共发动对民进党文攻,以强化民进党“保台抗中”的假象。同时,藉该法恐吓大陆台商使之不敢公开支持非绿候选人,甚至于降低其等返台投票的意愿,当是制定该法的另个重要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