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当前正值和平发展的黄金时期,正是促进两岸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共同增强中华文化复兴的力量,促进两岸文化的共同繁荣,两岸民族的共同发展之重要时刻,两岸本诸诚意善意,平等尊重、面向未来,面向全球化之原则,签订此一协议,以使两岸文化交流得以长期化、机制化、深入化和法治化。
二、具体办法
1.两岸应成立文化交流平台,由两岸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团体,成立两岸文化合作委员会,专责推动两岸文化交流。
2.两岸应针对现存两岸之中华传统文物依所有权、保管权两者区分原则,研商机制化互展。两岸可遵循文物所有权为中华民族集体所共有,保管权属现行保管者所有,为展出顺利,并造福两岸人民,并以交流备忘录的形式,促使各自之相关法律问题暂不作为。
3.两岸应鼓励、补助相关团体举办各类呈现文化特色之文化活动,提高两岸民众之文化素养,增进两岸民族之理解和认识。
4.两岸应鼓励并保护两岸学者交互进行田野研究,并提供资源、方便及合法之安全保障,鼓励合作研究。
5.两岸定期举行中华文化学术研讨,讲座及辩论,提升两岸中华文化之学术研究质量。
6.两岸定期举办青年文化营队,互访、学习,提升两岸青年之文化创造力。
7.两岸应商讨海外孔子学院和台湾书院具体合作事宜。
8.两岸应互设文化代表处,以体现两岸文化交流之机制化、有序化,有利于及时解决两岸文化交流衍生之问题。
三、生效:
协议后,各依内部习惯之法制,完全程序,并通知对方,即时生效。
协议生效后,如遇疑义,由两岸授权代表协商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