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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宋锡祥(中评社 黄蔚摄) |
中评社重庆8月27日电(记者 黄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宋锡祥在第三届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上表示,上海自贸区和台湾示范区两个自贸区的设立因应了时代的发展,这两个自贸区可相互学习对方长处、共同成长。
2013年8月和9月,两岸相继设立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第一阶段)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园区,并着手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和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草案” (后更名为“台湾策略经济发展区设置管理特别条例”)。按照立法议程,上海自贸区条例于2014年7月25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付诸实施。而台湾示范区“条例”已由台湾“行政院”提交“立法院”审议,有望在今年年底前获得三读通过并颁布生效。
宋锡祥说,无论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还是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都是为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以试验区或示范区作为提升两岸经贸自由化与国际化的载体,先行先试,凭藉两个自贸区条例的相继试行,降低两岸经济自由化所带来的阻力,加快经济转型和升级的步伐,打造经济升级版,成为可复制和可推广的模式,这一点两岸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宋锡祥表示,上海自贸区正式启动后想要的政策与规范性档出台及时,不断利用制度创新吸引境内外企业,且对境外主体一视同仁、采取负面清单而不额外附加其他限制条件和措施,最重要的是上海自贸区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值得台湾方面借鉴。
宋锡祥同样也指出,台湾自贸区亦值得大陆方面的学习——台湾法治先行、审时度势,积极引导制度创新与发展;台湾服务业为主、制造业为辅,允许邻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加入自贸区,形成整体效应;台湾示范区桂发方案比较周密和细致,值得大陆参考,有相当的量化和质化效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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