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性质上分析,两岸和平协议就是两岸共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这是因为,两岸和平协议居于两岸协议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范两岸的基本政治关系,确定两岸交往的基本原则。它的达成,体现两岸民众的意愿,代表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它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两岸公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两岸执政当局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机构提供行为规则,两岸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均要受其约束。这表明,两岸和平协议属于“人民制定出来管政府”的宪法性文件,而不仅仅是“政府制定出来管人民”的法律性文件。它是进行“两岸治理”的根本依据和根本规范。在这个意义说,两岸和平协议,就是在两岸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张亚中教授2009年提出“一中三宪”,认为:“未来的‘第三宪’也可以透过建立一个‘中国宪法协议’(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China, ACC)完成”这个“第三宪”,也就是全部两岸和平协议。
——从价值目标上分析,两岸和平协议是对两岸宪法共识的确认和法律化,通过分阶段签订系列两岸和平协议,以固化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在构建宪政发展平台,提升人权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化解两岸政治对立,实现两岸重叠共识,使两岸复归统一。具有两岸(即“整个中国”)宪法性质的两岸和平协议,其内容也应当具有宪法的特征,即由“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条款”、“基本权利条款”和“权力条款”构成。如此众多和重要的内容决定了两岸和平协议的签订过程是一个分阶段的渐进过程。换言之,两岸和平协议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它应当是复数的而不是仅有一部。它们记录着两岸形成的所有宪法共识,担负着使两岸达成重叠共识走向一体化的重任。本文所梳理的上述两岸间形成的各项宪法共识,就是将来一系列两岸和平协议的具体内容。两岸和平协议就是将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固定化、条文化、法律化、制度化,是两岸宪法共识法治化的成果。两岸只有借助于和平协议使两岸的宪法共识的法治化,才能有效防止外部和内部的各种敌对势力破坏两岸关系的企图,牢牢把握好两岸关系发展的正确方向。
——从政治功能上分析,两岸和平协议是两岸和平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只有签订并严格实施两岸和平协议,才能确保中华民族在远离战火的选择中实现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中华民族自近代以来,就不断在战火中煎熬:先有两次鸦片战争的外战,后有太平天国、拈军和西北回民起义的内战;再后来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入侵北京之战;民国后又有连年不断的军阀混战以及后来的北伐战争、十年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空前规模的国共内战。无论是中华民族反侵略的“外战”,还是国内基于阶级斗争的革命“内战”,都使全体中国人付出了沉重的生命财产代价。马英九先生曾指出:“回想过去国共内战,造成百万的死伤,许许多多家庭流离失所,痛苦直到今天,我们身为炎黄子孙,必须想尽一切办法谋求和平。”在中华民族进入新世纪的今天,追求和平,避免战火重烧,是两岸全体中国人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所在。中华民族具有足够的政治智慧,消除两岸的政治对立,实现民族的和平发展,确保民族利益的最大化。而两岸和平协议的政治功能正在于此。
——从实现路径上分析,两岸应当捐弃前嫌,启动政治谈判,经由相互宽容、彼此妥协和适时让步的路径,分阶段商签系列两岸和平协议。宽容、妥协和适时让步的精神是建构和平发展两岸关系的精神资源。两岸不同阶层、党派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通过两岸和平协议构建的程序化协商机制,经过真诚的谈判和相互妥协,完全可以整合、提炼出共同的愿望和要求,达成两岸的重叠共识,实现两岸的一体化。离开两岸和平协议所构建的民主程序和法治化轨道,任何一方强制性地使用公权力实现自己一方的要求只能导致两岸关系的紧张和动荡。其实,任何宪法性法律都是社会利益不同的各方相互宽容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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